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正、副院长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决定临时举行。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定。议题审定后,党政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应参加会议的院领导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也应同时送达院领导。
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七条 议题呈报应按下列要求规范化、程序化:
(一)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副院长提出的议题如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向院长汇报并征得其原则同意。
(二)部门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呈报前必须先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由分管院长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对准备工作不充分和文稿质量不高的议题,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议题涉及到相关部门,呈报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形成明确意见;较复杂的问题应由分管院长召开协调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统一意见,或提出处理、解决的初步方案。不同意见和看法,也应一并反映。
第八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做出决定,由院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第十一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院长办公会议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与会,议题结束后应及时离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院长办公会议一般讨论或决定下列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一)根据学院党委会关于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拟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学院发展规划及推进工作措施;
(三)研究年度行政工作或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研究制定学院行政管理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出决定;
(六)根据党委决定,聘任中层干部;
(七)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确定教师及行政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岗位调整和师生重要的行政奖惩事项;
(八)审核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定年终决算;
(九)研究学院基本建设规划、重要的维修项目方案及国有资产管理、设备采购等重大问题;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院重大工作的通报;
(十二)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教职工各种奖金、福利、津贴标准的设置和发放。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与会人员必须按照保密工作要求,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在会上可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 贯彻督办
第十六条 院领导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院领导,由会议主持人指派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部门必须执行和服从。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缺席人员得到通知后要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政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院领导,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发。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